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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南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内外资经济组织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为了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性机遇,大力改善我州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资本与内外资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甘南的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政策措施,结合甘南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投资范围和方式
1、鼓励和支持国内、国外与甘南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州投资兴办除国家法律政策限制以外的各类产业。
2、为了发挥本州资源优势,重点鼓励和支持内外客商投资开发畜产品和山野珍菜加工、水利电力和矿产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业、民族商贸业和中藏医药研制等领域的项目。
3、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内外资公司、企业及其他投资者采用各种投资经营方式参与甘南境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城市经营项目,允许采用各种方式投资经营已建成的部分项目和州县(市)属国有企业。
4、鼓励内外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法律政策允许的多种方式投资。

二、财税征收
5、根据《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对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甘南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企业外,从2001年到2010年,由州人民政府负责提出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投资项目属于自治州鼓励类的,能免征上述两税的予以免征,能减征上述两税的减到最低税率。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的,能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予以免征,能减征地方所得税的减到最低税率。
6、甘南境内的内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受益级财政在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给予50%的补助。
7、在荒山、荒坡、荒滩投资建设农、林、牧、渔等生产性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8、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州内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或是与州内科研机构合作转制为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或是以科技风险投资为主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可享受省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
9、鼓励州内外资企业兼并或收购甘南境内州县(市)属国有企业。企业被兼并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协调,报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兼并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
10、托管、租赁、承包州县(市)属国有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财政第一至第三年全部、第四至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对资债基本持平的州县(市)属国有企业,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在明确收购方法律责任和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享有和承担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转让。
11、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州县(市)属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

三、土地使用
12、在我州的各类投资者可依据国家和省上的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
13、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经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给投资者。其他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经批准将国有企业原划拔土地评估作价可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引资的国有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性质不改变的,可继续以划拔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权。划拔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14、使用集体土地的,先由县(市)或州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收购)。征用后以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方式和本规定制定的优惠政策出让土地使用权。
15、投资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每亩40元以下,还可以减免,具体减免事项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16、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需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按省上规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下限收取。
17、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农业用地6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获得优惠地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

四、几项措施
18、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大好机遇,我州将致力于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19、州、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要公开办事依据和程序、公示收费项目和办理期限。凡涉及客商投资的项目,随到随办。一事项由多个部门审批的,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统一办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专门设立客商投资协调机构,对在州内投资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鼓励内外资企业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级监察部门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0、减少审批项目,改革审批制度。根据《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全额自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不再审批。项目业主根据项目不同性质,将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送达省、州、或县(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核准证。备案核准证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州内各审批事项实行政策、程序、资金、人员、结果公开和时限承诺制度。属州级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一道审批;资料齐全的,各项审批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属于上级审批权限的,经核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报批。
2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省上的有关规定,对省级在甘南的重点建设项目,除证照工本费外,减免有关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23、州、县(市)政府对州内外客商投资的重点企业或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牌保护,行政机关开展公务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和许可。

五、附则
24、本规定未尽事项,国家和省上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上的规定执行。
2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甘南州人民政府颁布的《加快甘南州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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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名片夏河县位于甘南州西北部,东、南面分别与合作市、碌曲县相邻;北依临夏州及青海循化县、同仁县;西接青海泽库县。夏河因大夏河水而得名。夏河县城驻地拉卜楞镇西南隅有著名的拉卜楞寺,俯视大夏河水,遥望桑科草原,神秘的宗教文化、独特的藏族风情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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